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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车买车位,竟然有人不让使用,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1-28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欲购买该小区停车位使用权,与被告赵某某协商转让事宜。赵某某持该小区3、4号车位发票复印件,告知原告发票原件丢失,并于2018年6月4日在《扬子晚报》刊登发票作废声明。2018年6月1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某就某小区4号车位转让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买卖协议,约定转让价格25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作出约定。原告、被告赵某某在协议上签字,被告赵某某找一名案外人以陆某某身份在协议上签字,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同日,原告陈某向被告赵某某支付25万元转让款,全部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同时该涉案车位交付原告使用。

     2018年8月左右,被告陆某某发现车位被他人占用,以车位属于自己为由阻止陈某使用。8月26日,原告陈某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出具协议书,承诺找人调解此事,如调解不成,愿意于2018年年底返还原告陈某车位款25万元,如不能执行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后2018年底,被告赵某某未能按照约定返还车位款,于是原告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车位转让合同无效;2.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车位转让款25万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车位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被告赵某某、陆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对此,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与陆某某是1995年在一起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孩子,一年多前开始分居。转让车位时不存在恶意,合同和发票都是陆某某的名字,但该车位款是我支付的,从开发商在本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上盖章也可以证实,我从开发商那里买了两个车位。本案的买卖协议不是陆某某本人签署的,因为我知道她不会签字的,就找了其他人代签。同意返还车位款25万元,但对于损失不予认可,原告也使用了一段时间。

     被告陆某某辩称:涉案车位属于我个人财产,赵某某转让车位时本人并不知情,也未收到原告的车位转让款,本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车位使用权转让款25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自2018年8月26日起,按照500元/月,计算至车位款全部返还时止);

     2、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争议标的物为车位使用权,该权利系二被告同居期间取得,该使用权应属于二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权利。被告赵某某未经共有人陆某某同意,擅自处分权利属于无权处分。原告陈某在不知情且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情况下,与赵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合理对价,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原告主张因被告陆某某对该转让协议不予认可,因此该转让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主张该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中,因涉案车位共有使用权人陆某某不同意转让,致使原告的合同权利不能实现,现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返还车位转让款2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被告赵某某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权利不能实现,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本案中,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转让款25万元,被告赵某某交付车位于原告使用至2018年8月26日前,双方都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未产生损失。之后,因被告陆某某阻止,导致原告不能使用涉案车位,其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赵某某承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与被告赵某某均认可该小区车位年租金为6000元,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酌定为500元/月,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赵某某全部返还车位款时止。

     3、关于被告陆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本案合同双方系陈某和赵某某,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向被告赵某某支付转让款。原告陈某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被告赵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陆某某并未与原告陈某达成任何协议,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其未享有合同带来的权利,故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的上述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五、律师建议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汽车车位价值随之水涨船高,天价车位屡见不鲜,同时车位转让纠纷亦层出不穷。那么,我们老百姓如需要购买车位使用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要了解出售车位的权利人情况,即该车位合法权利人是谁?有无共有人?权利人是否存在失信情况?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必须与该车位的合法权利人签署,如存在共有人,则全部共有人必须一起签署,并要求权利人提供其取得该车位的相关原始凭证,如购买协议、使用证书原件、发票原件等;如出让人为失信人员的,建议慎重交易。

     其次,明确该车位权属性质,即该车位所属地库是人防工程,还是产权车位?如是人防工程,则车位使用权转让可能存在一定限制,一定要慎重,必要时应征询小区所属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的态度并要求盖章确认,以免产生纠纷。

最后,购买车位亦是投资行为,如是“天价车位”投资金额较大,建议应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指导下签署相关协议,如此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简介】

     周春磊律师,江苏省苏州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苏州市优秀律师、高级工程法务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会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纪律委员会及财经委员会委员、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苏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执业考核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江苏省律师协会复查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春磊律师善于在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巧妙运用谋略,以法律所允许的途径或方式,竭力实现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之维护。执业至今,已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数千余件,并以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居多。

     近二十年的执业律师经历,周春磊律师凭借着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和执着,一步一个脚印,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品质,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好评;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后,其严肃认真的治所态度、勤勉好学的进取精神和严于律己的人格魅力,使蓝之天所汇集了一批讲政治、懂业务、有理想、肯奉献的年轻律师;以周春磊律师为代表的蓝之天所这个集体,勇于开拓,锐意进取,将蓝之天所建成了规范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

     周春磊律师所在的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12月,是苏州市历史最悠久的老牌律师事务所之一。蓝之天律所自创立以来一直坚持“政治引领、以党建促所建,以所建促发展”的办所理念,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近年来,蓝之天律师,特别是蓝之天党员律师以专业、敬业、诚信的法律服务,赢得了老百姓的欢迎与良好口碑。

     蓝之天律所自成立以来,先后荣获“苏州市群众满意的文明法律服务单位”“苏州市先进律师事务所”“苏州市优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苏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姑苏区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优秀党支部书记”“苏州市知名商标”“苏州市法治微电影一等奖”“苏州市律师行业党建示范点”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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