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苏州A工程公司诉苏州B设施公司、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我所周春磊主任律师、潘雯洁律师代理的原告方胜诉。法院判令被告方B设施公司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方A工程公司造成的影响,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5万元。
本案中,原告方A工程公司通过购买某网络公司的竞价排名推广服务为企业进行网络推广,谁知在某网络公司搜索栏输入自己企业的名称及字号时,置顶的搜索结果是竞争对手公司即B设施公司的官网。显然B设施公司意图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截获A工程公司的潜在客户。
企业名称与自然人名称相对,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
本案裁判的关键依据,在于原告方A工程公司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佐证。经过我所律师团队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A工程公司在其经营的水上工程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B设施公司将原告公司字号及全称作为某网络推广关键词并在链接名称中使用相应文字的行为,存在利用原告企业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致使原告交易机会的减损和丧失,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蓝之天知识产权团队带头人周春磊主任认为,知识产权类案维权的关键和难点在于权利人如何对权利存在及权利归属等进行举证,只有在上述要件确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而认定侵权构成与否。此类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对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
但遗憾的是,本案原告在企业发展初期,疏忽了建立与公司商业影响力相匹配的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导致法院对被告侵权事实的认定无法有效转化为对原告损失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5万元,这一金额相比于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相去甚远。
企业的名称、字号作为企业标识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企业初创阶段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经营者在开辟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业利益屡屡被他人冒犯,为企业以后拓宽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会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对此,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包括知识产权内控制度在内的日常管理制度,通过各项制度保障,防患于未然,如此才能保持企业创新发展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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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周春磊律师,江苏苏州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苏州市优秀律师、高级工程法务咨询师、苏州知识产权服务业商会首批金牌讲师、苏州市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学院指导专家、苏州市社会组织党委红色宣讲团成员。执业二十余年,已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数千余件,并以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居多。
潘雯洁律师,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多年的建筑设计行业从业经历,擅长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处理。曾供职于人民法院,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工作态度认真、作风严谨,办案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