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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王桂男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复杂继承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18 14:44:40 点击量:

2022年3月,杨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桂男律师。她的父母均已经过世,在市区留下一套房屋给她,她想办理房屋的过户,继承父母的遗产。起初,杨女士试图前往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将房屋公证到她名下,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杨女士的母亲周某身世复杂,其50年代被沈氏夫妇收养,现还有数个兄弟姐妹,也就是杨女士的舅舅、姨妈等在世,而沈家的部分人员不配合办理遗产处置公证手续,导致事情长期搁置,无奈只能求助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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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PROFILE图片9.jpg王桂男 律师

合伙人律师

Tel:13814856785

王桂男律师,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毕业于江苏海洋大学(连云港)法学系,后曾服务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熟悉企业内部运作和管理。2010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为《城市商报》法律版面撰稿人、法邦网特邀嘉宾律师,也曾受邀到苏州市人事局培训中心从事法律教学……他思维缜密,对问题敏感,非常重视在宏观和微观上全面地把握每个案情,擅于在复杂疑难案件中提炼并运用要点和细节,至今已经处理各类案件几百起,有着丰富、全面的律师诉讼从业经历,形成了实战性、技巧性,操作娴熟的法律操作风格。

 

 

 

案情分析

 

律师将情况按时间线整理如下:

 

50年代,杨女士的母亲,孤儿周某被沈某、孙某夫妻收养。除收养的女儿外,沈氏夫妇一生共生育七个子女,在此简单以沈老大-沈老七介绍。

 

1959年,周某在独立生活后恢复用原有姓名,与杨某结婚成家。杨某为家中独子,没有兄弟姐妹。夫妻俩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分别为杨某1、杨某2(即事主杨女士)、杨某3。

 

1962年,沈某去世。

 

1996年,杨某通过所在单位获得案涉房屋,房屋登记产权在杨某一个人名下。

 

1998年,周某过世。

 

2001年,孙某身故。

 

2008年,沈老大过世。其与妻育有一独生女。

 

2011年7月7日,杨某立下遗嘱,决定自己个人所有房屋由女儿杨某2继承。对此,其余姐妹均认同遗嘱内容,愿意房屋由杨女士继承。

 

2014年,杨某过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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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周某的养母孙某晚于周某死亡,所以在法律上,周某的养父母的七个子女都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去继承杨女士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屋。这样一来,原本只有周某一家人的事情,最后延伸涉及到其余七个兄弟姐妹的家庭,使得事情更加复杂。

 

 

律师办案

 

由于沈家涉及人员众多,家庭复杂,部分继承人也去世的情况,为了减少诉讼难度和成本,结合房屋仅登记为杨某的情况,王桂男律师首先按撇开沈家的方案进行诉讼。因为杨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系登记在杨某一人名下,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其婚内个人财产。而杨某家庭关系简单,系独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其父母也早已过世,均不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况。杨某的死亡时间也是最晚的。

 

此外,沈家人员当中还有一户几乎已经和其他几家断绝往来,可以想象其大概率配合度不高。因此,王律师考虑,如果直接将杨女士父亲作为被继承人,则本案仅需要处理杨女士三姐妹之间继承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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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杨女士作为原告,其姐妹及配偶、女儿作为被告,在其姐妹对继承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审查后应当很快能作出相应确认杨女士继承房屋的法律文书。王律师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进行了诉讼。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调解室通过审查认为房屋产权虽然为杨某一人所有,但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房改房屋均属于共同财产,所以要求沈家的人员作为继承人参与进来。

 

无奈之下,王律师调取了沈家相关人员的资料。

 

 

一波三折

 

周某的兄弟姐妹现都是年过70的老人了,部分还身体不太好,当事人担心夜长梦多,又正值疫情肆虐,事情一再拖延会变得对其极其不利。为此,在杨女士的引领下,王桂男律师一家家寻找,让沈家众人配合办理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并同时做了同步录像。

 

大部分老人都很配合,均放弃了继承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是,有一位老人情况特殊。律师多次上门,无论如何都无人应门。当事人介绍,这位老人九十多岁了,老伴过世,现在和养女一起生活,已经和其他亲戚全部断绝往来了。王律师又询问了邻居、物业、社区,均无法联系到此人。几经周转,办案进度就此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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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次的上门拜访,都只有一扇铁门,仅能在外部凭借一些观察确认屋内确有人居住。王律师担心,通过报警等强硬手段哪怕联系上了老人,也会让双方关系僵硬,难以让老人配合进行下一步手续。

 

在僵局中,王桂男律师甚至考虑过向当事人退费并解除委托,但凭着要对当事人负责到底的职业素养,撂挑子不干绝不是蓝之天律师的做事风格,王律师决定,一定要跟进到底。一方面得再去碰碰运气,另一方面王律师认为,穷尽办法后法院方可能也可以通过公告等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后来,遇上苏州疫情爆发,王律师等待老人居住的小区解封后,特地挑选核酸检测的时间点第一时间上门,终于找到了这对父女。王律师和杨女士一起,安抚了情绪过于激烈、破口大骂的老人女儿,反复劝说之下,对方终于表示,自己并不是想要争这份遗产,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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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锦旗

 

最终,有了律师准备的齐全的材料,金阊法庭调解室很快为杨女士出具了相应法律文书,杨女士得以以此前往房产部门办理相应继承过户手续。

 

在律师建议下,由于金阊法庭调解室为当事人解决了一桩麻烦事,态度和蔼、办案专业,杨女士决定,向金阊法庭梁晓艳法官、陈彩虹调解员赠送锦旗。杨女士将此事交给自己的律师代为处理,最终,王桂男律师代当事人向法官、调解员赠送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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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本案相较标的额千万、上亿的案件来说,其实是一桩小事,也并不复杂,但所谓小事即民生,民生无小事,如何在上一辈的纷纷扰扰中继承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难题。杨女士将案件交给专业律师办理,在金阊法庭的主持下终于完成了继承,但中间遇到的磕磕绊绊,专业人士同样也感到头疼。

 

本案中这类“原来xxxx也有遗产继承份额”的情况在生活中不少见,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由继承人的子女成为新的继承人继承同样的份额。法律同样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雨绸缪,尽早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许是理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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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蓝之天律师表现出了一如既往的专业、负责,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前身为苏州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12月,是苏州市历史悠久的老牌律师事务所之一。蓝之天律所自创立以来一直坚持“政治引领、以党建促所建,以所建促发展”的办所理念,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近年来,蓝之天律师,特别是蓝之天党员律师,以专业、敬业、诚信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地老百姓的欢迎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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