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刚
党员律师、合伙人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研究院客座讲师、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客座讲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有企业工作经历,对民商事法律、公司法、以及劳资关系处理上有独特的见解和研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近日,吴中区光福镇周先生为我所周刚律师送来锦旗:“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利益”,热情表达了对我所律师工作的肯定和感谢。
2017年8月,周先生在工头安排下前往昆山亭林公园项目做木工,不幸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脚后跟骨折。工头方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及两个月工资后拒绝赔偿。由于周先生未与工头开设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无法申报工伤,遂委托周刚律师为其处理相关事宜。
受理案件后,周刚律师曾考虑过此案件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处理还是按照工伤待遇纠纷处理。按照人身损害处理则程序简单快捷,但是以周先生的受伤状况难以确认伤残等级,所获补偿额度不高;若是按照工伤待遇纠纷来处理,则能获得更大的补偿,只是流程繁琐,耗时较长,首先就需认定周先生与工头、工头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从当事人能获得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周刚律师认为应为周先生申报工伤待遇。
周刚律师认为,工头方为周先生支付工资、伙食费、医疗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工头的妻子,并且曾要求周先生提供病历以报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每月定期向周先生转账等等,种种证据都表明周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周刚律师首先为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周先生与工头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成功后,公司方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周先生仅为工头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通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周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周刚律师遂为周先生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完成后,由于工头方将公司注销,工伤认定主体不全,周刚律师为周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工头方承担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医药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未签订劳动报酬的双倍工资等等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较为圆满地解决了此事。
此案一波数折,历经多次仲裁、诉讼,全赖周刚律师对当事人的负责,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坚持。这也是蓝之天律师的共性。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前身为苏州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12月,是苏州市历史悠久的老牌律师事务所之一。蓝之天律所自创立以来一直坚持“政治引领、以党建促所建,以所建促发展”的办所理念,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近年来,蓝之天律师,特别是蓝之天党员律师以专业、敬业、诚信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地老百姓的欢迎与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