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而导致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在申请财产保全基础案件中败诉,可能会引发被保全当事人诉请赔偿错误保全损失,继而由为保全提供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蓝之天律师团队接受一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二审程序,最终蓝之天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减少损失近150万元。
甲厂承包了乙公司部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有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双方有1500万元承包金尚未结算。甲厂唯一投资人、实际控制人A年事已高,A的儿子B遂与甲厂签订无偿债权转让协议,约定1500万元债权无偿转让给B,并由B自行主张权利。后B以自己名义于2020年7月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的1500万元承包金。
诉讼中,B申请某市法院冻结了乙公司银行账户1500万元存款,保险公司C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函载明,保险公司C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如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他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由C负责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B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同时要求判决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根据申请,增加查封了乙公司和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金额为500万元。诉讼中乙公司曾向法院提出申请查封两套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价值约为1800万元)、提供一重庆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变更保全措施。但B拒绝更换保全财产。
2020年9月,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1500万元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某市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认定上述1500万元无偿债权转让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属于恶意串通,该债权转让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同日,对B所起诉乙公司的上述1500万元案件,法院认为因已有判决撤销债权转让协议,案件原告B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B的起诉。
B所起诉的案件败诉后,乙公司作为被错误保全的受害人,向B、保险公司C提起诉讼,认为B错误申请保全,导致乙公司为公司经营按4倍银行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借贷1500万元,产生了约280万元利息,相应损失应由保全申请人、侵权行为人的B,以及提供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C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C赔偿乙公司资金占用利息约250万元。保险公司C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委托蓝之天律师团队代理其上诉。
争议焦点
1. 前案败诉后是否导致申请保全行为转化为“错误保全”?
2. 如确实存在“错误保全”,该过错与乙公司主张的其为经营借贷1500万元并产生的利息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风险分析
前案裁判文书认定B以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他人利益;本案一审法院认为B自始至终对乙公司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其签订无效协议虚构债权,以诉讼方式对乙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并扩大财产保全范围,主观恶意明显。二审有可能继续支持这一观点。
抗辩思路
1. B主观上无恶意,保全行为不存在过错。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侵权行为必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作为例外、特殊情况,必须有相应法律依据。
B申请财产保全时,其所依据的债权转让协议尚未被撤销。其依据尚未被撤销的债权转让协议,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行为无任何违法之处。如仅仅因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与法院裁判结果存在差异,显然不足以倒推认为其申请保全时主观存在过错。
至于B拒绝乙公司提供的置换担保,确有正当理由如:乙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并非乙公司所有、其上已有抵押房产价值不足以覆盖诉请金额等。一审法院如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房产担保更为合适,本可以依职权更换保全标的,据此认定B恶意缺乏依据。
2. 即使相应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乙公司对外负债1500万元为客观事实,有相应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本案对债权人身份即使存在争议,也不影响乙公司作为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即便不是转让给本案B,由其起诉申请保全,也必然会有其他债权人,基于该真实的民事实体权利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3. 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与乙公司主张的高额民间借贷利息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该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明显有违基本常识常理,乙公司存在恶意扩大损失,伪造证据的嫌疑。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乙公司一个银行账户即有存款1700万元有余,因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仅冻结了其该银行账户。乙公司注册资本上亿元,名下拥有25家下属企业,其下属公司所需资金均由其调配控制,经济体量巨大,按照基本常理,不可能仅靠一个银行账户供日常资金流动。其他账户资金流水是否确实不足以供其日常经营使用,应有乙公司举证证明其对外高利借贷的必要性。此外,乙公司借贷的对象,一出借公司先有借贷行为后登记注册,一出借人为乙公司分公司员工,难以排除伪证、串供的可能。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某市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保险公司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乙公司978437.05元;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1. B依据无效的债权转让合同向乙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B申请财产保全确有错误,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乙公司就其对外高息借款1500万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认定B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与乙公司对外借款1500万元产生高额利息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乙公司要求按照其对外借款的利息赔偿损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前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乙公司1500万元资金在被冻结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的事实客观存在,可合理认定乙公司存在利息损失。二审法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978437.05元;
3. B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保险公司C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C承诺对经法院判决由B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由其负责赔偿,故本案中B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保险公司C承担。
案例分析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一种特定险种。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出现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那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此类案件中,审判实践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确认财产保全申请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满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在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纠纷中,上述要件即表现为:保全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人义务错误申请(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保全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判断保全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是相关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有司法观点认为,应从前案诉讼中起诉是否合理、采用保全形式是否适当、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三方面进行考量(2023沪02民终5356号民事判决书)。当前案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时,申请人理应预期诉请无法得到支持,除非另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善意,否则可以认定其申请保全存在主观过错。换言之,前案诉讼因缺乏起诉要件或请求权完全不成立而败诉、保全超额或形式不适当,大概率保全申请人将被认定为主观存在过错。
对此,蓝之天律师团队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如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少有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败诉,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只要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
至于损害结果与保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也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被保全的标的为账户存款,相应诉请数字尚属直观,但若被保全的为房产,问题将更为复杂:被申请人因房产被保全以至于无法处置、延迟销售,是否导致被保全人利益受损呢?相应房产被保全期间,升值还是贬值了?未采取保全时,相应房产就得以卖出并获利吗?
从本案出发,当前案诉讼败诉后,保全申请人、特别是承担保全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即应提高警惕,并尤其应重视前案诉讼中认为保全申请人存在恶意的情况。如不针对前案通过二审、再审推翻相应认定,至后案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将会置保全申请人、保险公司于显著的不利地位。本案例中,当前案败诉,本案经过一审来到二审后,尽管律师不断向法庭阐述,B的申请不存在错误、主观不存在过错,但相应不利情况已在前案被法院确认。乙公司显然存在不当行为,无法举证其对外高息借款1500万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保全申请人应自裁定保全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LPR的利息)承担利息损失,且似乎未扣除期间该笔1500万元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细究原因,即为前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工作建议
保全申请人决定起诉前即应寻求专业人士评估诉讼风险,如诉讼确实缺乏基础要件的,应在准备齐全后再启动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购买责任保险。此外,保全申请人应对案件发展保持高度的关注,如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法庭有可能认为原告恶意提起诉讼、恶意申请保全时,应及时向法庭说明理由,甚至及时撤回起诉,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出具保函前理应有专业、负责的法务人员审慎把握案件风险,加强风险评估与筛选,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风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保险公司可以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紧密合作,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各方动态,获取法律意见与风险预警,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案件风险的管控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