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是企业并购的一种方式。对于收购方而言,收购处于成熟期企业的某项或某些有价值的资产(不限于有形资产),可以完善其上下游产业链,扩大生产规模,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于被收购方而言,它可以利用大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业务关系等一切资源,来调整自己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从而改善经营状况。然而,企业资产收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显明的或潜在的风险,众多因素决定着收购的成败。
苏州市A公司是一家在注塑产品生产方面具有技术、设备、人员独特优势的企业,且A公司是上海某上市公司的长期注塑产品供货商。之后某新三板挂牌企业B公司看中A公司在注塑生产方面的优势,便决定收购A公司该部分资产。因为一旦收购成功,B公司就能利用A公司的优势,迅速开展注塑生产业务,并可以取代A公司成为上海某上市公司的供货商,从而提升其财务年报的数据,完成“转板”。
2017年3月,A、B两公司进行了资产收购洽谈,并针对拟收购资产进行了评估,同年5月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书》,确定了收购资产、收购价款、资产交付、客户导入(将B公司导入上海某上市公司供货商系统等事宜)。在收购之初A、B两家公司关系比较融洽,因此《资产收购协议》签订后的次日双方就仓促的进行了主要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库存、模具)的交付,固定资产直接搬到B公司,没有交接手续。结果双方蜜月期渡过,B公司在履行一部分付款义务之后,便改口称“A公司没有交付全部收购资产”,并不再支付收购款。“我们明明已经把资产交付了,却没有交付凭证”A公司负责人无奈的说。2018年4月27日,A公司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收购款。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指派陆青青律师承办该案件。陆律师经认真分析案情后,提出A公司想要胜诉的难点有三个:一、A公司缺乏清晰、有效的资产交付证据:A公司进行交付之前虽然进行了资产盘点时,但是盘点数据并没有交由B公司立即书面确认。也无法提供经双方公司确认的书面交付凭证;二、A公司未及时履行经营范围变更、客户导入的义务,那么B公司是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收购款的。三、《资产收购协议》签订后,A公司仍与上海某公司进行注塑产品交易,是否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同业竞争义务?A公司可能面临违反同业竞争的法律风险。
陆律师针对诉讼难点,多次调查取证,实地勘察,以双方公司之间关于资产交付的邮件信息、视频资料为证据组织抗辩。同时由于本次资产收购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注塑产品生产相关的资产,这些资产具备特定性,是专供生产上海某公司注塑产品所需的。陆律师考虑到,B公司在收购之前是不具备注塑产品生产能力的,也就是说B公司生产车间里新生产的注塑产品就是证明“A公司已完成交付”的有力证据。此外,关于资产收购中的同业竞争问题,《资产收购协议》是双务合同,B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A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资产,经营范围变更、客户导入义务只是艾宝厂的次合同义务即附随义务。B公司多次违反约定的付款时间,在主合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A公司履行次合同义务。最后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在注塑业务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的过渡期,即B公司未被导入上海某公司供货商系统之前,双方形成了“A公司收到上海某公司订单后,由B公司生产,接着B公司将产品交由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发往上海某公司”事实上的交易模式。这样的话,B公司就不能以同业竞争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收购款。
从2018年4月到2019年4月,经历长达一年的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收购款。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之间进行资产收购是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资产收购是区别于股权收购的一种企业并购方式,它的客体是目标公司(例如案例中的A公司)的资产。相对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的法律关系更简单,该种方式直接取得收购方公司主业经营所需的资产和业务,非主业及其他资产、人员、法律瑕疵继续留在被收购方,可以实现主业的整合。然而其中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律师建议:
1、资产的盘点、交付必须有严格的流程及确认方式。
法律的精神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你主张已经完成交付,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在我国,实行动产所有权变动推行“交付主义”,交付的完成意味着所有权人的变动。律师建议,在资产收购中,双方拟定一个收购流程图,将合同的先后义务明确,对于交付可以以双方签章的交付清单、视频为证。
2、深入了解对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收购前双方公司尚在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但并不表示收购后也必然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例如,上述案例中B公司在收购之前尚在正常生产经营,然在之后的收购过程中却因财务问题无法支付收购款,B公司因财务问题无法履行主合同义务才导致了这场纠纷。未能事先进行收购事宜的综合评估考量,最终达成的收购必然存在风险。
3、资产收购在业务转移的过渡期,如何避免同业竞争?
律师建议,首先,任何收购都是存在业务由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移的过渡期。但是出于逐利的本能在过渡期,被收购方商业行为不可能停止,这就需要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一种过渡期的经营方式,从而减少诉累。
4、在企业收购中,为谨慎起见,一般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参与收购活动。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负责的是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制定收购意向书、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及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层面上维护收购方乃至转让方的合法利益。
【律师简介】
陆青青律师,江苏苏州人,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苏州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陆律师执业至今,长期专注于在建筑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参与了诸多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法律服务,通过诉讼、非诉讼方式处理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主要是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相关事务;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专攻于金融领域的非讼法律事务以及运用法律、商业等多种方式处置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