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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生效”,只有签字,合同生效了吗?

发布时间:2019-11-28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6日,A贸易公司与B精密制造公司采购经理方某,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特种原材料20吨,总价22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天1‰,合同最后约定“本合同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合同生效”。因A公司经办人疏忽,未要求B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随后A公司即完成送货,B公司仓管员朱某在送货单上签收。2017年12月30日,因B公司未能付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2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生效”,现该合同上只有B公司采购经理签字,合同生效是否生效?

     三、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生效”,现该合同上只有B公司采购经理签字,故该《采购合同》尚未成立生效,但A、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22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五、律师分析及建议

     本案中,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生效”,即“签字”并“加盖公章”必须同时具备,合同才能生效,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同。《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签字”或“盖章”,两者明显不同。显然“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现该合同上只有B公司采购经理签字,且A公司无法举证B公司采购经理签字由B公司书面授权,故法院认定该《采购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

     在不少企业家的潜意识当中,认为只要自己不惹上官司就用不着请法律顾问,这其实是一种缺乏市场经济头脑的想法。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初期企业,因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经济行为相当不规范,加之企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合同乱写乱签现象相当普遍,本案中的《采购合同》就是A公司经办人从网上下载的。没有专业律师把关,不出事则侥幸逃过一劫,一出事整个企业就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严重的甚至破产,企业家辛辛苦苦创下的基业,毁于一旦。

     而聘请专业律师作担任法律顾问,不仅仅是为了“打官司”,更重要的是预防“打官司”或者说为了不“打官司”。事前参谋,事中监控,事后补救,预防为主,这就是专业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要性。企业要想健康的正规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律师的保驾护航。试想如果本案中的A公司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在律师指导下建立起完备严密的合同审查制度,那么本案中的合同有可能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补缺,A公司在诉讼中也不会如此被动了。

     六、结语

     以下是一段某公司老板和律师的经典对话,作为结语:

     客户:“律师,我怎么觉得你在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没起多大作用。”

     律师:“你走过大桥吗?”

     客户:“走过。”

     律师:“桥上有栏杆吗?”

     客户:“有。”

     律师:“你过桥的时候扶栏杆吗?”

     客户:“不扶。”

     律师:“那么,栏杆对你来说就没用了?”

     客户:“那当然有用了,没有栏杆护着,掉下去怎么办?”

     律师:“可是你并没有扶栏杆啊?”

     客户:“可是…可是没有栏杆,我会害怕!”

     律师:“那么,律师就是桥上的栏杆!”

     【律师简介】

     周春磊律师,江苏省苏州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苏州市优秀律师、高级工程法务咨询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会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纪律委员会及财经委员会委员、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副监事长;苏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执业考核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江苏省律师协会复查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春磊律师善于在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巧妙运用谋略,以法律所允许的途径或方式,竭力实现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之维护。执业至今,已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数千余件,并以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居多。

近二十年的执业律师经历,周春磊律师凭借着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和执着,一步一个脚印,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品质,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好评;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后,其严肃认真的治所态度、勤勉好学的进取精神和严于律己的人格魅力,使蓝之天所汇集了一批讲政治、懂业务、有理想、肯奉献的年轻律师;以周春磊律师为代表的蓝之天所这个集体,勇于开拓,锐意进取,将蓝之天所建成了规范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

     周春磊律师所在的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12月,是苏州市历史最悠久的老牌律师事务所之一。蓝之天律所自创立以来一直坚持“政治引领、以党建促所建,以所建促发展”的办所理念,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近年来,蓝之天律师,特别是蓝之天党员律师以专业、敬业、诚信的法律服务,赢得了老百姓的欢迎与良好口碑。

     蓝之天律所自成立以来,先后荣获“苏州市群众满意的文明法律服务单位”“苏州市先进律师事务所”“苏州市优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苏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姑苏区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优秀党支部书记”“苏州市知名商标”“苏州市法治微电影一等奖”“苏州市律师行业党建示范点”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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